招聘信息及职业介绍信息发布的管理
1.本市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下称用人单位),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下称职介机构),通过各类媒体(含计算机网络)发布招聘(招工)信息的,须事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未经核准的不能发布。
2.用人单位和职介机构在市属及市属以上媒体发布招聘(招工)信息的,必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在区(县)属媒体发布招聘(招工)信息的,须经媒体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3.各类媒体发布招聘(招工)信息,必须查验用人单位和职介机构出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4.用人单位或者职业介绍机构未经审核发布招聘(招工)信息或职业介绍信息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各类媒体发布未经审核批准的招工信息或职业介绍信息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发布招聘劳动合同制人员信息的,也按上述程序办理。
参阅文件:
《关于在公众媒体发布招聘信息及职业介绍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2月20日,津劳办[2000]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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