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频道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HR知识库 | 劳动保障 专题汇总 | 热点评论 | 新劳动法 | 会员注册 劳务派遣 | 红日培训 | 人力资源管理师专题
法 律 库 | 劳保数据 | 在线咨询 | 案例分析 案例研讨 | 资料下载 | H R 论坛 | 会员登陆 企业咨询 | 红海公司 | 人力资源管理人学会

招聘信息及职业介绍信息发布的管理


中国劳动咨询网  http://www.51Labour.com/
  1.本市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下称用人单位),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下称职介机构),通过各类媒体(含计算机网络)发布招聘(招工)信息的,须事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未经核准的不能发布。

    2.用人单位和职介机构在市属及市属以上媒体发布招聘(招工)信息的,必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在区(县)属媒体发布招聘(招工)信息的,须经媒体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3.各类媒体发布招聘(招工)信息,必须查验用人单位和职介机构出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4.用人单位或者职业介绍机构未经审核发布招聘(招工)信息或职业介绍信息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各类媒体发布未经审核批准的招工信息或职业介绍信息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发布招聘劳动合同制人员信息的,也按上述程序办理。

    参阅文件:

    《关于在公众媒体发布招聘信息及职业介绍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2月20日,津劳办[2000]458号)




★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 关于开除、除名与辞退的联系与区别
  • 招用流动人员的规定
  • 招聘本市城镇人员
  • 非招聘范围内的人员
  • 劳动者应聘的条件及要求
  •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打印】【关闭
    免责声明:

        中国劳动咨询网对任何包含于或经由本网站,或从本网站链接、下载,或从任何与本网站有关信息服务所获得的信息、资料或广告,目的是为公众提供资讯,服务社会公众,不声明也不保证其内容的有效性、正确性或可靠性。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通过我们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们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们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以上声明之解释权归中国劳动咨询网所有。
    劳动保障法律综合标准
    About 51Labour - 人才租赁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