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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备案及就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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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招工后三十日内由用人单位到市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招工备案和劳动者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大、中专、技、职校毕(肄)业生,应当在招用后三十日内到市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就业和转移就业单位的,不进行备案登记。

    2.用人单位招工备案登记实行四联凭证。第一联为"存根",由登记部门留存;第二联存入个人档案;第三联由劳动合同管理部门作为劳动合同鉴证凭证;第四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凭证。

    3.劳动者通过个体经营、社区服务等方式实现就业的,应当自就业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劳动者本人到其户籍所在地街、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就业登记。

    4.劳动者失业的,应当自失业之日起六十日内由劳动者本人到其户籍所在地街、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

    5.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由登记部门在《天津市城镇劳动者就、失业证》上进行记载。

    6.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招工备案和就业登记后,持登记凭证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和社会保险事宜。

    7、对未办理备案登记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天津市就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招用一人处以二百元罚款。

    8、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人员,也应按上述程序办理。

    参阅文件:

    《天津市就业登记办法》(2000年12月20日,津劳办[2000]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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