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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付报酬或律师从当事人处取得报酬的计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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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

     律师从接受律师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律师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参见:2000年8月23日国税发[2000]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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