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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版、发表作品所得的计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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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见: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089号)

     [例9]刘某写了一本介绍我国新税制的著作,在某税和报上连载(2个月),分别取得收入450元、600元。后经本人同意出书,刘某从某出版社取得8000元稿酬,由于该书很畅销,一年后再版,刘某又取得4500元稿酬,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报刊边载应纳税额=[(450+600)-800] ×20%×(1-30%)

     =35(元)

     出书应纳税额=8000×(1-20%)×20%×(1-30%)

     =896(元)

     再版应纳税额=4500×(1-20%)×20%×(1-30%)

     =504(元)

     三项合计纳税=35+896+504

     =14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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