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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专业人员发表作品取得所得的计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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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征税规定:

     (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见:2002年2月26日国税函2002[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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