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和使用
1. 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由本单位劳动保护部门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单位购买,并由经营单位开具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加盖"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没有加盖专用章的发票,不得作为劳动防护用品列支。
从外地购进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送市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2.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劳动条件,按照市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与其工种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按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有权拒绝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3. 用人单位应教育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劳动者应按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 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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