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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查和安鉴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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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由市劳动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经济检查程序进行。

    (1) 市劳动行政机关制定审度或专项检查计划,下达《监督检查通知书》。

    (2) 市、区(县)劳动行政执法人员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由二人共同进行,须持《监督检查通知书》,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 经市劳动行政机关授权,接受委托抽检任务的质检机构,其工作人员(2名)执行任务时,须持《监督检查通知书》、《委托抽样通知单》和《工作证》。

    (4) 检查人员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抽样时,须填写《监督抽样登记表》;抽取的样品经包装加封后,一般由企业送指定质检机构。封条由市劳动行政机关统一印制。

    2.《安鉴证》的发售和监控由市劳动行政执法部门统一管理。

    (1)《安鉴证》的式样、印制、发售由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确定和审批。天津市劳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站暂时负责对所检产品《安鉴证》的印制和发售工作。

    (2)凡未取得《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天津市劳动防护产品定点生产单位》证书的企业,不能申购《安鉴证》。对未经监督检验或只做委托检验的产品也不发售《安鉴证》。

    (3)劳动防护产品生产企业,不得从外地购买《安鉴证》。更不准私自印制,一经发现予以查封;对伪造《安鉴证》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3.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机构应遵循的工作原则

    (1) 经劳动行政机关授权,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质检机构,要接受市劳动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 要严格按照劳动行政机关审查验收的质检机构《质量管理手册》,规范检验人员的行为和检验程序。不得从事与检验业务有关的经营活动;不准弄虚作假,以确保质检机构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

    (3) 承担检验项目的仪器设备必须经计量认可;对检验样品按产品标准进行全项检测,检验报告及时送达受检单位和报送职业安全卫生监察部门。

    (4) 检测检验费,按检验项目累计收取,并严格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摘自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查和加强安鉴证管理的通知"政策发布公告2000年005号,津劳办[2000]93号(200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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