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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职务发明人奖励所得应纳税的计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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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单位所有的专利批准实施后,单位对任职、受雇的职务发明人给予一定的奖励收入,在计征应纳税款时,可单独扣除800元以后按工薪收入计税,可不与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

     (参见:北京市税务局京税五[1994]292号)

     [例12]北京市某科研所的专利经批准实施后,2000年6月科研所对发明这项专利的职务发明人刘某给予2万元、王某给予1万元的奖励,当月刘某、王某的工薪收入分别为2300、2100元。问:科研所应如何扣缴当月两位发明人的个人所得税?

     答:刘某工薪应纳税额=(2300-1000)×10%-25

     =105(元)

     刘某奖酬金应纳税额=(20000-800)×20%-375

     =3465(元)

     刘某应纳税额合计=105+3465

     =3570(元)

     王某工薪应纳税额=(2100-1000)×10%-25

     =85(元)

     王某奖酬金应纳税额=(10000-800)×20%-375

     =1465(元)

     王某应纳税额合计=85+1465

     =1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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