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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职务发明人奖励所得应纳税的计税规定
中国劳动咨询网
http://www.51Labour.com/
属于单位所有的专利批准实施后,单位对任职、受雇的职务发明人给予一定的奖励收入,在计征应纳税款时,可单独扣除800元以后按工薪收入计税,可不与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
(参见:北京市税务局京税五[1994]292号)
[例12]北京市某科研所的专利经批准实施后,2000年6月科研所对发明这项专利的职务发明人刘某给予2万元、王某给予1万元的奖励,当月刘某、王某的工薪收入分别为2300、2100元。问:科研所应如何扣缴当月两位发明人的个人所得税?
答:刘某工薪应纳税额=(2300-1000)×10%-25
=105(元)
刘某奖酬金应纳税额=(20000-800)×20%-375
=3465(元)
刘某应纳税额合计=105+3465
=3570(元)
王某工薪应纳税额=(2100-1000)×10%-25
=85(元)
王某奖酬金应纳税额=(10000-800)×20%-375
=1465(元)
王某应纳税额合计=85+1465
=1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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