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频道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HR知识库 | 劳动保障 专题汇总 | 热点评论 | 新劳动法 | 会员注册 劳务派遣 | 红日培训 | 人力资源管理师专题
法 律 库 | 劳保数据 | 在线咨询 | 案例分析 案例研讨 | 资料下载 | H R 论坛 | 会员登陆 企业咨询 | 红海公司 | 人力资源管理人学会

个人为电影制片提供作品所得的计税规定


中国劳动咨询网  http://www.51Labour.com/
     对电影制片厂买断已出版的作品或向作者征稿而支付给作者的报酬,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电影文学剧本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见:1997年6月27日国税函[385]号)

     [例14]2000年6月27日某影视公司向作者王女士征集电视剧剧本一部,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订合同,公司向女士支付所得200万元。当月王女士又在某出版社出版该作品,取得报酬5万元。问:王女士一共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王女士的作品被影视公司和出版社同时征用,应分别计税。影视公司支付的报酬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出版社支付的报酬应按稿酬所得计税。

     特许权使用费应税额=200万元×(1-20%)×20%

     =32万元

     稿酬应纳税额=5万元×(1-20%)×20%×(1-30%)

     =0.56万元

     共计应纳税额=32万元+0.56万元

     =32.56万元

★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 科技职务发明人奖励所得应纳税的计税规定
  • 个人为电影制片提供作品所得的计税规定
  • 基本规定
  • 拍卖个人作品所得的计税规定
  • 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所得的计税规定
  •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打印】【关闭
    免责声明:

        中国劳动咨询网对任何包含于或经由本网站,或从本网站链接、下载,或从任何与本网站有关信息服务所获得的信息、资料或广告,目的是为公众提供资讯,服务社会公众,不声明也不保证其内容的有效性、正确性或可靠性。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通过我们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们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们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以上声明之解释权归中国劳动咨询网所有。
    劳动保障法律综合标准
    About 51Labour - 人才租赁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