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HR知识库
|
劳动保障
专题汇总
|
热点评论
|
新劳动法
|
会员注册
劳务派遣
|
红日培训
|
人力资源管理师专题
法 律 库
|
劳保数据
|
在线咨询
|
案例分析
案例研讨
|
资料下载
|
H R 论坛
|
会员登陆
企业咨询
|
红海公司
|
人力资源管理人学会
个人所得税
劳动保护
职业技能培训
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
劳动关系
劳动监察
个人所得税
劳动争议
工资福利
国际劳工
其他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
当前位置:
劳动法频道
>
个人所得税
>
其他项目所得计税规定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
> 正文
个人为电影制片提供作品所得的计税规定
中国劳动咨询网
http://www.51Labour.com/
对电影制片厂买断已出版的作品或向作者征稿而支付给作者的报酬,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电影文学剧本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见:1997年6月27日国税函[385]号)
[例14]2000年6月27日某影视公司向作者王女士征集电视剧剧本一部,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订合同,公司向女士支付所得200万元。当月王女士又在某出版社出版该作品,取得报酬5万元。问:王女士一共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王女士的作品被影视公司和出版社同时征用,应分别计税。影视公司支付的报酬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出版社支付的报酬应按稿酬所得计税。
特许权使用费应税额=200万元×(1-20%)×20%
=32万元
稿酬应纳税额=5万元×(1-20%)×20%×(1-30%)
=0.56万元
共计应纳税额=32万元+0.56万元
=32.56万元
★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科技职务发明人奖励所得应纳税的计税规定
个人为电影制片提供作品所得的计税规定
基本规定
拍卖个人作品所得的计税规定
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所得的计税规定
【
网络收藏夹:
】【
打印
】【
关闭
】
免责声明:
中国劳动咨询网对任何包含于或经由本网站,或从本网站链接、下载,或从任何与本网站有关信息服务所获得的信息、资料或广告,目的是为公众提供资讯,服务社会公众,不声明也不保证其内容的有效性、正确性或可靠性。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通过我们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们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们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以上声明之解释权归中国劳动咨询网所有。
劳动保障法律综合标准
最低工资
非全日制小时工资
工资增长指导线
社会平均工资
基本养老金
失业保险金
养老 缴费比例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医疗 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生育 缴费比例
城镇居民最低保障
农村最低保障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住房公积金比例
个人所得税
About 51Labour
-
人才租赁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
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