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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居民住房所得的计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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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费的扣除

     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各种税费,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修缮费用的扣除

     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有关税、费(包括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等)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参见: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089号)

     (三)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税率征收。

     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见:2000年8月29日财税[2000]125号)

     [例16]王某按自家城内住房出租给某企业,每月取得租金3000元,按规定缴纳各种税费525元,5月25日发生修缮费1500元,有合法票据并由王某负担,6、7月份王某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6月份应纳税额=(3000-525-800-800)×10%

     =87.5(元)

     7月份应纳税额=[3000-525-(1500-800)-800] ×10%

     =97.5(元)

     [例17]刘老师将自家在城内的一套住房出租给同事王老师居住,每月住房出租收入5000元。刘老师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应纳营业税额=5000×3%=150(元)

     应纳城建税=150×7%=10.5(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50×3%=4.5(元)

     应纳房产税额=5000×4%=200(元)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000-150-10.5-4.5-200

     =4635(元)

     应纳税额=4635×(1-20%)×10%

     =37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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