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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所得的计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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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确定。

     2.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3.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参见:1999年12月2日财税字[1999]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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