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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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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二○○○年七月一日起,凡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新招用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1)用人单位到职业介绍机构招用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应在招聘条件中注明职业资格要求,并从已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招收。职业介绍机构在介绍劳动者应聘技术工种时,应从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进行推荐,不得向用人单位推荐不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

    (2)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招用技术工种劳动者的招聘广告时,必须在招用条件中注明职业资格要求,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审核。

    (3)用人单位招用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办理用工登记手续时,须持录用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没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予办理。

    2.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培训机构尚未开展培训的技术工种人员,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先招收再培训,并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鉴定机构考核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

    3.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4.二○○○年七月一日前已从事技术工种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培训,或督促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培训,并在培训时间和经费上给予一定的帮助。在二○○○年年底前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部分从事特殊工种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在二○○一年底前达到职业技能要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需要会同有条件的行业协会组织实施鉴定工作。

    5.各类企、事业单位因生产经营等情况发生分立、兼并、破产、撤销或者经济性裁员前,须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培训,并组织参加社会化职业资格鉴定。

    6.部分行业特有工种虽未列入"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职业(工种)目录"。但行业可根据实际需要,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列入"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职业(工种)目录"范围。

    7.在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职业(工种)目录"的基础上,根据上海的就业实际情况,再增加部分职业(工种)为职业准入项目(具体见附件)。

    附件: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职业(工种)目录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

    车工、铣工、磨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料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饰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防腐蚀工、空调器安装工、中央空调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数控机床操作工、工业废水生化处理操作工、工业废水物化处理操作工

    农林牧渔水利生产人员:

    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

    商业、服务业人员:

    营业员、推销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冷藏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营养配餐员、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保育员,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护工、汽车配件销售员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秘书、公关员、计算机操作员、制图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人事劳资业务人员

    以上取自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关于贯彻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0)31号(20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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