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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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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队伍建设

(一)社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认定

1.教师的任职条件:

(1)文化技术理论教师,二000年以后应达到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专业技术课教师一般还应具有本专业某一工种初级以上技能水平;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技能水平应比所设专业(工种)培养目标高出一个技术等级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对于确有特殊技艺,承担生产实习教学任务的教师,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其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2)已经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市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验证后,核发《培训机构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培训机构教师任职资格证书》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

2.教师任职资格认定程序:

由本人向其所在职业培训机构提交《社会培训机构教师任职资格申请表》(见附件)和身份证明、学历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教师职务证明(后备教师须向拟任教的培训机构提交以上材料),经培训机构初审,并进行政治思想及道德品质等方面的综合鉴定,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分类汇总(附任职资格申请表),经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市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对已认定合格的教师,颁发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证书。

3.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每年安排一次,即每年的十一月中旬到月底。

4.教师的培训与进修

(1)对暂不具备教师任职资格的教师,由社会培训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督促和安排其参加进修或培训,积极帮助他们尽快达到任职资格要求。不具备学历条件的,要利用高等学校或职业技术师范院校以及成人学校教育、函授教育等多种形式,进行学历进修或培训;不具备技能条件的,要组织其参加相应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对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要进行必要的职业教育理论(教育学、心理学)和生产实习教学法培训。

(2)教师的培训工作,由上海市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根据不同情况和要求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任务,分别组织实施。各区、县劳动(培训)部门应据此督促各培训机构安排暂不具备教师任职资格的教师或后备教师参加培训,师资培训工作将纳入“社会培训机构办学水平评估验收指标体系”。

附件

上海市社会培训机构

教师任职资格申请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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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申请时间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籍贯
  政治面貌
  健康

状况
 
身份证

号码
  所学专业
 
学历
任职时间
  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
 
家庭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本人简历

年月至年月
在何单位何部门
任何职
证明人

       
       
       
       
       
       
       
       
       
       
       
       
       
       
       

填表说明

(1)“本人简历”栏目自小学毕业起填写。

(2)“任教学科”栏目中,学科名称,按劳动部颁布的《技工学校专业目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规定的名称填写。每人所填任教学科不能超过二个。

(3)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号码由上海市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统一编制。

以上摘自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社会培训机构中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沪劳保技(1999)51号(1999、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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