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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使用权作奖项的计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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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省外商投资企业福州元洪城举办购物有奖活动。规定特等奖为一套住房的10年免费使用权(10年内可以由中奖者自住,也可出租,10年后归还房子),一等奖为一部桑塔纳轿车的10年免费使用权。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消费者取得了实物的使用权,可以运用该使用权获取收入或节省费用,使用权实质上是实物形态所得的表现形式。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立法精神,个人取得的实物所得含取得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所得。因此,可以认定消费者取得上述住房、汽车的免费使用权,不管是自用或出租,已经取得了实物形式的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以全额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提供住房、汽车的企业代扣代缴。

     (参见:1999年8月10日国税函[1999]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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