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称评定
1.聘任范围和对象
(1)经市劳动局批准,具有独立建制的技工学校的专职教师。
(2)市高级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和劳动服务公司所属的就业训练中心的专职教师,以及从事全市性技工学校教学方法研究的在编专职教学研究人员。
(3)技工学校的领导原则上不任教师职务,教师担任学校领导职务后继续任教,周课时在两节以上的,可按规定评聘,其工资待遇在行政职务和教师职务中按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2.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任职条件的说明
(1)考虑历史的原因,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对1966年前技校、中专毕业,并在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工作十五年以上,操作技能达到六级工以上水平(含六级),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成绩显著的,可参加一线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评审。
(2)1966年底以前从事教学工作的实习指导教师,能编制本单位产品主要零部件的加工工艺,解决过几种关键零件的加工,有重要的技术革新成果,并能编写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教学成绩显著,确有真才实学,其它方面符合任职条件折,虽不具备技校、中专以上学历,也可根据需要参加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及其以下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其中聘任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的,需要在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工作15年以上。
(3)操作技能要求:
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其实际操作技能应达到中级技工水平(四级);
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其实际操作技能应达到中级技工水平(五、六级);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其实际操作技能应达到高级技工水平(七级);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其实际操作技能应达到高级技工的水平(八级)。
(4)个别不符合任职条件而教学上又确实需要的,可继续任教,不聘任实习指导教师职务,不实行专业职务工资,但可享受有关部门规定的实习指导老师其它待遇。
3.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任职条件的说明
(1)1980年以前技工学校或高中毕业,任教三年以上,目前在进修本专业课程的教师,可参加教员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2)1970年以前技工学校或高中毕业,任教十年以上,经过相当大专水平的业务进修,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教学效果较好的,可参加助理讲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3)1966年以前中专、技校毕业,并从事教学工作二十年以上,经考核,专业知识达到大专水平,教学经验丰富,成绩显著的骨干教师,可参加讲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4)1966年底以前从事教学工作,不具备技校、中专以上学历的教师,编写过局、市技校通用教材,在教学中起骨干带头作用,教学成绩显著,实践证明确有真才实学,其他方面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根据需要参加讲师及其以下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聘任讲师的需从事教学工作二十年以上。
4.外语要求:
(1)1966年以前毕业从事政治理论、体育、中国语文、中医、中药,中兽医、传统工艺(如工艺美术、艺术雕刻、剌绣、美瓷、烹饪)及其有特殊技艺等课程教育工作,在首次聘任时,外语可不列为必备条件。
(2)1966年前毕业从事其他教育工作的和1967年以后毕业,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外语考核标准:
①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每小时翻译本专业英文资料1500~2000个印刷符号(其它语种参考析算,下同),译意正确,无原则性错误。
②高级讲师:每小时翻译本专业英文资料2000~2500个印刷符号,译意正确,文理通顺。
③专业外语教师第三外语考核要求。
讲师:每小时翻译1500个印刷符号;
高级讲师:每小时翻译2000个印刷符号;
(3)1983年以来已按上述要求考试合格者,在首次聘任中可予免试。
(4)外语考试由各主管局负责,集团进行,成绩存入业务档案,不公布,但告诉本人。
5、学历问题
(1)大学本科或专科结业的教师,在首次聘任中,暂按大专或中专对待。
(2)在上海技工教师进修学校脱产进修三年,读完大专课程,取得毕业证书的教师,首次聘任中,可暂按大专对待。
(3)取得两种专业毕业证书的,在首次聘任中,可暂按本科对待。
6、其他
(1)鉴于过去技工学校未评过技术职称,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资历计算可按沪改字(1986)第44号文第一条有关规定掌握。
(2)新调到技工学校任教的(大中专学校、技校或中学教师除外),聘任助理讲师,应经过100学时的教学法培训和320学时教学实践;聘任讲师,应经过100学时教学法培训和640学时的教学实践,再按任职条件评审,确定其相应的教师职务的任职资格。
(3)技工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合理的专业技术岗位,中、高级职务要避免集中在某一学科,有的学校或有些学科目前没有合适专业人员担任中、高级专业职务,可留空额,今后逐步配齐。
(4)1983年9月1日前已获得职称的合格人员,原则上应承认他们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1983年9月1日前,经具有相应职称评定权限的职称评定委员会评定了技术职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待授"的合格人员,在这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原则上应承认其具有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5)劳动服务公司举办的就业训练中心的专职教师和从事全市性技工学校教学研究的,在编专职教学研究人员,其任职条件评审可参照《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以及本实施细则。对专职教研人员的考核,另行规定。
7)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上海市劳动局。
7.几点说明
(1)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师,外语可不列入必备条件
1出国进修一年以上,待评讲师职务、高级讲师职务的;
2有三万字以上的译著,已出版或作为单位内部资料保存,经有关专家鉴定认可的待评讲师职务,高级讲师职务的;
3五十年代的工农调干生,待评讲师职务、高级讲师职务的;
4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待评讲师职务的。
(2)外语考试时可借助字典。
以上摘自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贯彻〈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几点意见(1987、6、6)
免责声明:
中国劳动咨询网对任何包含于或经由本网站,或从本网站链接、下载,或从任何与本网站有关信息服务所获得的信息、资料或广告,目的是为公众提供资讯,服务社会公众,不声明也不保证其内容的有效性、正确性或可靠性。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通过我们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们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们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以上声明之解释权归中国劳动咨询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