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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按摩师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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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鉴定标准

    美容、美发、按摩师职业技能鉴定是以劳动部颁发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为依据,对本市从事美容、美发、按摩等工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资格的鉴定考核。

    2.鉴定对象

    (1)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

    (2)培训期满需要转正定级的学徒工、培训生的转业、重新就业人员。

    (3)境外就业和各类劳务输出人员。

    (4)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

    (5)军地两用人才、进城务工的劳动者(农民工)、从事技能性工作的乡镇企业职工、个体从业人员及其他社会人员(大专毕业生,自学成才者)。

    3.鉴定申报程序

    (1)申报条件

    ①经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后,准备从事美容、美发、按摩业的人员,可申报从业资格鉴定。

    ②学徒工学徒期满或经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及培训机构培训的毕(结)业生(培训期一年以上)。或在本工种岗位工作二年以上,可申报初级职业技能鉴定。

    ③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本工种连续工龄四年以上(含四年)或具备本工种专业工龄六年以上(含六年)可申报中级职业技能鉴定;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学校、职业学校的毕业生,持有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可申报中级职业技能鉴定。

    ④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在本工种连续工龄四年以上(含四年)或具备本工种专业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可申报高级职业技能鉴定;高级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持有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可申报高级职业技能鉴定。

    ⑤有特殊贡献、重大改革发明、高超技能或参加国家和市级技术比赛获名次者,报经市劳动局批准,不受间隔时间限制,即可申请晋升鉴定。

    (2)申级鉴定的程序

    ①原饮食服务业职工申请鉴定,由各专业公司汇总;总区(县)社会力量办学毕(结)业学员由各区(县)职业技能鉴定分中心汇总,经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商业鉴定办公室)和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资格审查,报市劳动局审批。

    报名时应交:

    1) 原技术等级证书及2寸照片2张及有关获奖证书;

    2) 报名费、考务费等。

    ②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报名名册,并核发考核任务单给市商业鉴定办公室。

    ③市商业鉴定办公室根据任务单要求,安排考核时间及考核站所,并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和申领试卷。

    ④考核期间,市劳动局会同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市商业鉴定办公室进行监督、巡视,并对不符合规定的问题作出处理。

    ⑤考毕,由市鉴定办公室负责组织阅卷、汇总成绩,并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由市劳动局核准发证。

    4.鉴定的内容和方式

    (1)鉴定内容,劳动部颁发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分"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两部分内容。

    (2)鉴定方式"知识要求"考核,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技能要求"考核,采取实际操作的方式进行;

    (3)"知识要求"与"技能要求"的考核均实行百分制,各项成绩均达6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上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

    5.鉴定机构

    (1)在市劳动局的综合管理及市商业委员会指导下,全市建立统一的餐饮服务业行业专业委员会。

    (2)其具体任务是:

    ①规划美容、美发、按摩业劳动力素质结构、发展目标、制订培训措施,指导并组织实施;

    ②研究提出设置各专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条件、数量,并协助市劳动局进行评估及业务指导;

    ③组织专家制定教学计划、大纲及编写试题;

    ④推荐考评员,并协同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实施资格培训;

    ⑤开展有关的技术研究和咨询服务;

    ⑥参与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6.美容、美发、按摩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条件及工作要求:

    (1)鉴定站(所)设置的通用条件

    ①具有熟悉所鉴定工种(专业)业务和组织能力的领导;

    ②具有与鉴定专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操作设备和场所;

    ③具有与鉴定专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④有专(兼)职业组织管理人员;

    ⑤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2)鉴定站(所)的工作要求

    ①必须执行国家劳动部和市劳动局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保证鉴定质量;

    ②认真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范,按照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试题组织考核,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③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报名;

    ④鉴定站(所)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⑤鉴定站(所)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鉴定。

    7.鉴定考评员

    (1)考评员实行考评员资格证书制度。实行聘任制,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聘请、统一管理,并委托考核办公室按照考评员使用规定统一使用;

    (2)考评员由思想好、作风正派、能秉公办事的人员担任。鉴定技术等级的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3)考评员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会同行业专业委员会组织定期的培训和资格考核,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给资格证书。

    以上摘自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美容、美发、按摩师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劳技(1998)19号 (1998、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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