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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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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决定将《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统一更名为《职业资格证书》。

    2.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自1999年7月1日起启用。原《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一律停止办理和核发。此前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已经核发的仍然有效。

    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从业资格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非正规劳动组织就业培训合格证书》仍然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规定办理和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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