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频道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HR知识库 | 劳动保障 专题汇总 | 热点评论 | 新劳动法 | 会员注册 劳务派遣 | 红日培训 | 人力资源管理师专题
法 律 库 | 劳保数据 | 在线咨询 | 案例分析 案例研讨 | 资料下载 | H R 论坛 | 会员登陆 企业咨询 | 红海公司 | 人力资源管理人学会

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


中国劳动咨询网  http://www.51Labour.com/
1.市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主管部门,任何单位、部门未经同意不得任意组织有关职业技能资格的鉴定(考核)、评价及核发证书,也不得将本系统、本单位(部门)颁发的证书列入职业资格证书范围。

    2.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统一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按专业工种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实施

    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市各类、各级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3.考虑到本市实行按统一国家标准、统一鉴定规范、统一鉴定程序、统一鉴定机构、统一考评队伍、统一鉴定题库、统一资格证书、统一核证管理的"八统一",为了保证《工人考核条例》和《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发证管理办法》[沪劳技发(94)46号]规定的办法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能逐步交替平稳过渡。因此,凡列入技能鉴定体系鉴定的工作,按《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执行,不再按(94)46号文进行考核、发证。暂没有列入技能鉴定体系鉴定的工种仍继续按沪劳技发(94)46号文执行。

    4.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本市实行统一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规定。凡已列入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除国家劳动部、人事部和市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核发的证书外,其他部门核发的技术等级证书将不再在全市范围内通用。

    附件:上海市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的暂行规定(摘要)

    1.总则

    (1)凡属《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或岗位规范所确定的专业工种,实行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制度。

    (2)施行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制度是职业技能开发的一个中心环节,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是反映劳动者技能水平的主要标志,是劳动力供应双方签定劳动合同的基本依据,是从业和执业的主要凭证。

    (3)职业技能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技能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职业(工种、岗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

    执行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4)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出国劳务或技术研修时办理技术公证的有效证件。

    (5)鉴定职业技能资格遵循申请自愿,费用自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凡居住本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本市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都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程序申请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

    (6)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管理体制,由市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管理。

    2.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种类

    (1)由劳动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证书》、《从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

    (2)对一些从事技术要求复杂、通用性强、涉及产品质量和消费者直接利益以及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工种岗位,实行就业与上岗的准入控制,实行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的工种由市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专业委员会确定。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具体鉴定,并由市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核发相应证书,其具体规定另定。

    3.证书的核发权限和效用范围

    (1)劳动部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人事部印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的核发:

    ①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技术等级标准》,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合格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相应的由国家劳动部印制的《技术等级证书》。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再由人事行政部门核发由人事部印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

    ②在新老证书管理交替过渡时期,凡需领取出国公证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者,须按劳动部、司法部《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和国家及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持原技术等级证书,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复考,考核合格后换发市劳动行政部门验印的国家劳动部印制的《技术等级证书》。

    (2)本市暂未列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的专业(工种),暂按以下规定核发上海市劳动局印制的《技术等级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①各工种高级工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考核合格,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技术等级证书》,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②经市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公布的特殊工种初、中、高级工,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考核合格,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技术等级证书》,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③除市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的特殊工种以外,其它工种的社会化的初、中级工培训、考核可仍由审批单位负责考核。需取得市劳动行政部门验印《技术等级证书》的,须纳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考核。

    ④实行《从业资格证书的》的专业(工种)的岗位规范,由市劳动局组织制定并颁发。依据岗位规范,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鉴定,合格者,颁发市劳动局验印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复认可的有关主管局(公司)对本系统的职工按行业要求进行初、中、高级工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者,由主管局(公司)核发技术等级证书。

    (3)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是持证人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用人单位对持证人聘用上岗任职和工资分配的依据,从事个体经营者,是向工商行政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有效凭证。

    4.证书的申领

    (1)申领技师、高级技师证书按市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2)按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合格者,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后,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劳动部印制的《技术等级证书》,申办证书者,必须经职业技能鉴定站(或考核站)考核合格,其申领办法是:

    ①大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培训中心等教育单位的毕业生申领证书,由学校统一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请,并附上《学员名册表》。学校按"鉴定中心"规定的时间组织学生到指定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或考核站)考核,考核合格者,由学校凭职业技能鉴定成绩通知书,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办证。

    ②社会化办学单位按照沪劳技发[1994]46号文中规定的精神办理。

    ③在职职工培训班,需获市劳动行政部门验印的《技术等级证书》,办学部门须在学员开考前二周将学员花名册报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认定的考核机构鉴定合格,由办班的单位(部门)凭鉴定成绩通知书,统一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办证。

    ④自学者申领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由申领者到职业技能鉴定所(或考核站)报名参加鉴定,鉴定合格者,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持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单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办理证书。

    5.证书的管理

    (1)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填写应标准化、规范化。

    ①工种名称 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或市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等级标准》、《岗位规范》中规定的工种名称填写。

    ②考核种类 按《工人考核条例》中规定的要求,可分为录用考核、转正定级考核、本等级考核、升级考核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核。

    ③考核等级

    本市已列入国家技能鉴定所鉴定及推行新标准的工种,按国家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技术等级标准)分初、中、高级工填写。

    部分专业(工种),由于原属中级工技能要求较高、短时间内难以实现一次到位,故本市暂定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对部分中级工技能考核,可根据行业要求暂划分为二个至三个档。实行分阶段考核鉴定,暂发市劳动局印制的证书,待全部考核合格后换发劳动部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2)本市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按国家标准规定,实行全市统一编号,证书编号由年份、证书类别、行业编号和证书编号四个部分12位数组成。其中行业编号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的编号。

    (3)本市实行《证书使用管理购买手册》制度,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区(县)劳动局、人事局、主管局(公司)为"证书使用管理手册"持有使用单位,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办理具体手续。

    (4)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必须建立严格、完整的证书核发档案,以备查考。

    (5)持证者必须妥善保管,遗失证书须登报声明作废,按程序重新办理补办手续。

    (6)对骗取、转让、涂改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经发现,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并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对伪造职业资格证书者,要依法追究责任。

    6.严格按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上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办证费用,严禁乱收费。

    以上摘自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颁发《上海市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劳技发(95)79号(1995、9、28)



  












★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 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申请表 word文档
  • 就业转业训练合格证的使用管理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有几个等级?
  • 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统一编码
  • 工业系统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行业专业管理
  •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打印】【关闭
    免责声明:

        中国劳动咨询网对任何包含于或经由本网站,或从本网站链接、下载,或从任何与本网站有关信息服务所获得的信息、资料或广告,目的是为公众提供资讯,服务社会公众,不声明也不保证其内容的有效性、正确性或可靠性。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通过我们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们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们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以上声明之解释权归中国劳动咨询网所有。
    劳动保障法律综合标准
    About 51Labour - 人才租赁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