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筑物清洁保养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内容提示:
实行目的
实行依据
实行范围
清洁保养人员从业资格标准
培训与发证
监督检查
加强管理
(一)实行目的
为贯彻国家建设部关于“全面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促进建设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意见”的精神,尽快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劳动用工制度与国际接轨的要求,提高我市建(构)筑物清洁保养从业人员技能素质,保证上海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对建(构)筑物清洁保养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实行依据
上海市“关于颁发《建筑物清洁保养工技术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00]2号)。
(三)实行范围
本市各建(构)筑物清洁保养企业和社区物业管理行业的建(构)筑物清洁保养人员。
(四)清洁保养人员从业资格标准
建(构)筑物清洁保养人员的从业资格标准,按照上海市劳动保障局颁发的《建筑物清洁保养工技术等级标准(试行)》的技术等级标准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违者必究。
(五)培训与发证
凡参加从事建(构)筑物清洁保养工职业培训的人员,可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报名和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需参加职业资格鉴定的应到经国家劳动保障部、上海市劳动保障局批准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建(构)筑物清洁保养专业委员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成绩合格者颁发国家劳动保障部验印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监督检查
建(构)筑物清洁保养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对从事建(构)筑物清洁保养运营单位和社区物业管理行业等单位运营资质许可制度的重要条件之一。届时,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将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各建(构)筑物清洁保养单位和社区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须向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协会建(构)筑物专业委员会登记注册。从事建(构)筑物清洁保养作业人员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方允许上岗就业。凡到期未取得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得上岗。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将结合年检检查各运营单位有关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七)加强管理
1、从2003年1月1日起,本市从事建(构)筑物清洁保养的人员,正式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凡从事建(构)筑物(系统)清洁保养的工作人员,须持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本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方能就业上岗操作;已经在岗的,但无本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进行培训和鉴定(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继续在岗。
2、在从业人员中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市容环卫协会、各建(构)筑物清洁保养企业和社区物业管理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团结协作、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各有关办学单位的培训鉴定(考核)工作,抓好日常的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打好基础,保证《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推行。
[详见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劳动保障局关于实行建(构)筑物清洁保养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2002年8月13日沪容环发[20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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