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额的计税规定
(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税规定
1.实行核定征收企业适用征收率,以每次累计收入额计税,不再按年换算。
2.经营多业的,以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税率。
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征收率。经营项目收入额占总收入1/3以上可视为主营项目。
3.先计税后分摊税款的计税原则。
实行核定征收的合伙企业,应据该企业取得的经营(销售)收入确定适用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后,再按各投资者分配比例分摊税款。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量分摊税款,分别申报纳税。
4.凡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终了时不再汇算。
[例1]北京市兴盛律师事务所是由甲、乙、丙三人于2000年3月份成立的个人合伙企业,其投资比例分别为5:3:2。2001年1月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该企业投资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该企业2001年共实现营业收入47.8万元,分别为1个季度15万元;2季度2万元;3季度8000元;4季度30万元。问:投资人甲、乙、丙2001年度分别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北京市规定: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律师、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的合伙人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统一为5%(全年),不再按收入分档征收。
一季度投资人甲、乙、丙分别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甲:15万元×5%×(5/10)=3750(元)
乙:15万元×5%×(3/10)=2250(元)
丙:15万元×5%×(2/10)=1500(元)
二季度投资人甲、乙、丙分别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甲:(15+2)万元×5%×(5/10)-3750=500(元)
乙:(15+2)万元×5%×(3/10)-2250=300(元)
丙:(15+2)万元×5%×(2/10)-1500=200(元)
三季度投资人甲、乙、丙分别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甲:(15+2+0.8)万元×5%×(5/10)-3750-500=200(元)
乙:(15+2+0.8)万元×5%×(3/10)-2250-300=120(元)
丙:(15+2+0.8)万元×5%×(2/10)-1500-200=80(元)
四季度投资人甲、乙、丙分别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甲:47.8万元×5%×(5/10)-3750-500-200=7500(元)
乙:47.8万元×5%×(3/10)-2250-500-120=4500(元)
丙:47.8万元×5%×(2/10)-1500-500-80=3000(元)
2001年度三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共23900元。
其中:甲11950元,乙7170元,丙4780元。
[例2]北京明光服装厂是甲、乙两人出资成立的两个人合伙企业,两个出资比例分别为6:4,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该企业2001年实现全年销售收入180万元,其中:1季度8万元,2季度52万元,3季度50万元,4季度70万元。问:投资人甲、乙2001年分别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该企业为工业企业,根据征收率表,收入额在0~40万元,适用征收率1.5%;收入额在40~120万元,征收率2%;收入额在120万元以上,征收率2.5%。
一季度应纳入所得税:
甲:8万元×1.5%×(6/10)=720(元)
乙:8万元×1.5%×(4/10)=480(元)
二季度应纳个人所得税:
甲:(8+52)万元×2%×(6/10)-720=6480(元)
乙:(8+52)万元×2%×(4/10)-480=4320(元)
三季度应纳个人所得税:
甲:(8+52+50)万元×2%×(6/10)-720-6480=6000(元)
乙:(8+52+50)万元×2%×(4/10)-480-4320=4000(元)
四季度应纳个人所得税:
甲:180万元×2.5%×(6/10)-720-6480-6000=13800(元)
乙:180万元×2.5%×(4/10)-480-4320-4000=9200(元)
甲合计=720+6480+6000+13500=27000(元)
乙合计=480+4320+4000+9200=18000(元)
(二)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税规定
1.税前扣除的计税规定:
(1)生计费用扣除标准
a.北京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为1000元/月,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为960元/月,超过上述标准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b.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生活费用
a.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b.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固定资产
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同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4)三项费用
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5)广告宣传费
企业每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移。
(6)业务招待费
企业每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7)低值易耗品
投资者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一次摊销,但一次性购入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的,应分两年均衡摊销。
(8)税控收款机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支出,应分两年均衡摊销。
(9)四项基金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投资者和从业员的四项基金(养老、医疗、失业、住房)等费用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投资者个人提存的住房公积金予以税前扣除,但最多不得超过企业员工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平均数的3倍。
(10)修理费用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据实扣除。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分两年均衡摊销。
(11)管理费用
按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摊位费,按省或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按地方政府文件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能提供合法、有效票据的,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12)捐赠
投资者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13)准备金
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14)财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财产损失,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例3]阳光建筑装饰厂是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共有8名职工(含投资人甲),该企业2001年实现营业收入1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3万元,当年营业成本6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7万元,管理费用8万元,销售费用4万元,财务费用5万元,营业外支出2万元,营业利润为17万元。该企业当年发生具体经济业务如下:
(1)发放工资总额为10.5万元,其中投资者本人9000元。北京市规定的从业人员计税工资标准为960元/月,投资者生计费用扣除标准为1000元/人/月。
(2)按照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2%、14%、1.5%计工会经费、提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2100元、14700元、1575元;本期实际发生额分别为:600元、11000元、1260元。
(3)全年列支业务招待费7200元。
(4)全年列支广告费23000元,业务宣传费6000元。
(5)直接向红星小学捐赠6000元。
(6)计提坏账准备10000元。
(7)该企业1~3季度已预缴投资者个人所得税52000元;全年代扣代缴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3300元。
问:根据上述资料,计算2001年汇算清缴时,甲应补缴多少个人所得税?年末企业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可得到的手续费为多少?
答:(1)允许扣除投资者生计费用为:1000×12
=12000(元)
从业人员计税工资=960×7×12=80640(元)
超标准多列支工资=105000-9000-80640
=15360(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360+9000-12000
=12360(元)
(2)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计税工资总额中不含投资者本人的工资)。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80640×2%=1612.80(元),大于实际发生数600元,应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应调增加纳税所得额=2100-600=1500(元);
福利费扣除限额=80640×14%=11289.60(元),大于实际发生数11000元,应按实际发生数据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700-11000=3700(元);
教育经费扣除限额=80640×1.5%=1209.60(元),小于实际上发生数,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75-1209.60=365.40(元);
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0+3700+365.40
=5565.40(元)
(3)业务招待费列支限额=(1000000+30000)×5‰=515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200-5150=2050(元);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列支限额=(1000000+30000)×2%=20600(元),应调增纳税所得额=23000+6000-20600=8400(元);
(5)企业直接捐赠的6000元不得税前扣除;
(6)企业计提的准备金10000元不得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该企业2001年应纳税所得额
=170000+12360+5565.40+2050+8400+6000+10000
=214375.40(元)
应纳税额=214375.40×35%-6750
=68281.39 (元)
甲汇算清缴应补缴税款=68281.39-52000
=16281.39(元)
按规定,只就代扣代缴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额的2%申请退手续费,所以:
年末企业申请退手续费数额应为3300×2%=66(元)
该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代扣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付工资 16281.39
贷:应缴税金一应缴个人所得税 16281.39
上缴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缴税金—应缴个人所得税 16281.39
贷:银行存款 16281.39
收到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时:
借:银行存款 66
贷:其他应付款 66
2.弥补亏损的计税规定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弥补亏损的审批事宜按照《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管理办法》(2001年1月2日京财税[2001]6号附件五)执行。
3.合伙企业在年度中间增加或减少合伙人的计税规定
(1)合伙企业在年度中间增加或减少合伙人,应将企业年度经调整的计税利润额,按12个月均摊,以合伙人发生变更的时间为准,根据新旧合伙协议确定的分配比例或出资比例,计算每一个合伙人应分得的利润,据以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2)合伙协议没有确定分配比例和出资比例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合伙人变更前后的人数,平均分配每个合伙人应得的利润,据以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3)计算公式
投资者应分利润=(企业年度计税利润/实际经营月份)
×(合伙人变化前其经营月份
×合伙人变化前分配比例
+合伙人变化后其经营月份
×合伙人变化后分配比例)
[例4]顺风机械厂是甲、乙两人出资兴办的个人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6:4,2001年5月1日,经协商企业吸收丙为合伙人,甲将其出资比例中的1/6转让给丙,即甲、乙、丙三人的出资比例变为5:4:1。该企业2001年实现利润100万元,经纳税调整后的计税利润额为120万元。问:年末三人各应分多少利润?
答:甲应分利润=(120万元÷12)×(4×605+8×50%)
=64(万元)
乙应分利润=(120万元÷12)×(4×40%+8×40%
=48(万元)
丙应分利润=(120万元÷12)×(8×10%)
=8(万元)
4.对经营期不达一年的,均需先换算成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月度中间开业或停业均按一个月计算)。但对纳税人的清算所得不采用换算办法。
[例5]新光服装厂是2001年5月4日成立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企业2001年5月~12日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元。该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投资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问:2001年该企业投资者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对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采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二(表1-3)中所指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全年的,所以,
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0÷8×12=75000(元/年)
全年应纳税额=75000×35%-6750-19500(元/年)
实际应纳税额=19500÷12×10=16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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