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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外地劳动力劳务纠纷调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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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调解机构

    (1)调解机构的职责。设立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负责领导、协调劳务纠纷调解工作的开展。调委会下设"劳务纠纷调解办公室",负责处理具体劳务纠纷调解事宜和调委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2)调委会的组成。调委会由劳动保障部门、外省市驻沪劳务管理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共同组成。

    (3)调解员。调委会配备专职和兼职调解员,进行具体的劳务纠纷调解。调解员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培训和确认资格。

    2.调解管辖

    由本市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外地劳动与使用单位发生劳务纠纷的,可以由调委会进行调解解决。调委会的劳务纠纷案件的调解管辖,按现行的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外地劳动力的审批管理权限确定。

    3.调解原则

    劳务纠纷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规定以及劳务合同,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4.调解程序

    (1)劳务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纠纷事项,也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申请调解。

    (2)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不能解决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人民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5.有关规定

    (1)劳务纠纷调解暂实行免费方式,在务工管理费中提取5%作为劳务纠纷调解工作经费。

    (2)劳务纠纷调解工作是一项新的、政策性强、影响面大、复杂而细致的工作,应充分予以重视。各区、县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外地劳动力劳务纠纷调解机构,配合专职调解工作人员,积极开展劳务纠纷调解工作。对劳务纠纷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应及时研究、认真总结、不断完善,使外地劳动力纠纷调解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轨道。

    [参见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开展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劳务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1998年4月6日 沪劳就[199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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