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时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1.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即汇总的企业中如有亏损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视为0。
2.投资者的个人费用(生计费)允许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例6]甲投资兴办了A、B、C、D4个个人独资企业,其中只有A企业为核定征收户,其他三个企业均为查账征收户。2001年各企业经营状况分别为:A企业赢利10万元,已缴税款5000元;B企业亏损21万元;C企业赢利20万元,已缴税款5000元;D企业赢利10万元,已缴税款2000元。
(假设赢利及亏损是已经进行纳税调整后的数额)
答:甲应将C、D企业的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再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A企业是核定征收企业,不进行汇总;B企业亏损,其经营所得视为0)
(1)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10万元=30(万元)
(2)应纳税额=30万元×35%-6750=9825(元)
(3)甲在C企业的应纳税额=9825×20÷(20+10)
=6550(元)
甲在D企业的应纳税额=9825×10÷(20+10)
=3275(元)
(4)甲在C企业应补缴税款=6550-5000=1550(元)
甲在D企业应补缴税款=3275-2000=1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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