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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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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独立核算收支

     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取以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二)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境外纳税额可按规定扣除

     按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发生入伙、退伙变化的,应变更税务登记。

     合伙企业合伙人在年度中间发生入伙、退伙变化的,应按规定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新的合伙协议。

     (五)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企业,年度亏损不再弥补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六)投资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退还手续费

     无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只就代扣代缴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额的2%申请退手续费,投资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计入本企业退手续费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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