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独立核算收支
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取以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二)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境外纳税额可按规定扣除
按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发生入伙、退伙变化的,应变更税务登记。
合伙企业合伙人在年度中间发生入伙、退伙变化的,应按规定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新的合伙协议。
(五)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企业,年度亏损不再弥补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六)投资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退还手续费
无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只就代扣代缴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额的2%申请退手续费,投资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计入本企业退手续费的基数。
免责声明:
中国劳动咨询网对任何包含于或经由本网站,或从本网站链接、下载,或从任何与本网站有关信息服务所获得的信息、资料或广告,目的是为公众提供资讯,服务社会公众,不声明也不保证其内容的有效性、正确性或可靠性。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通过我们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们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们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以上声明之解释权归中国劳动咨询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