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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的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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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的工资、薪金所得

     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见:1994年5月13日财税字[1994]020号)

     (二)“一次性补偿收入”

     1.安置费收入:自2000年6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税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

     (参见:2000年5月8日国税发[2000]77号)

     据北京市统计局发布信息,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999年为14000元,2000年为15600元,2001年为18640元。

     (三)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下岗职工是指下述两类:

     一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二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人员。

     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比照执行。

     社区居民服务业,是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活动,包括以下8项内容:

     (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

     (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

     (5)养老服务;

     (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

     (7)避孕节育咨询:

     (8)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本项优惠政策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

     (参见:1999年3月15日国税发[1999]43号)

     (四)个人缴付提领取“四金”所得

     对个人提领取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征免税的问题,按下述办法执行:

     1.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商业保险不适用上述规定。

     (参见:1997年11月17日财税字[1997]144号、财税字[199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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