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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津贴所得的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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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批准免税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见: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对中国科学院的院士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的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见:1994年5月4日国税发[1994]118号)

     3.对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见:1998年7月2日财税字[1998]118号)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2)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要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3)抚恤金是指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单位性质的职工因病、因公、因战负伤或死亡由国家或本单位按规定发给的一次性或定期的抚慰性的经济补偿。

     (4)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参见: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4年1月28日《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5.个人获得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6.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退职费:是指个人因疾病因公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离开工作岗位,单位按月发给原本人工资收入的40%的部分。

     7.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见: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8.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差旅费津贴一般地区20元/天,特殊地区30元/天,允许在税前扣除。特殊地区是:深圳、珠海、汕头、海南。

     9.军队(武警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中的津贴、补贴,免予征税的项目:

     (1)政府特殊津贴

     (2)福利补贴(指生活困难补助)

     (3)夫妻分居补助费

     (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

     (5)独生子女保健费

     (6)子女保教补助费

     (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

     (8)军粮差价补贴

     对以下五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

     (1)军人职业津贴

     (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

     (3)专业性补助

     (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5)伙食补贴

     (参见:1996年2月14日财税字[1996]14号)

     10.从西藏取得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本世纪末之前,农牧民在农牧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

     (2)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3)经国家批准或者同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发给在藏长期工作的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的浮动工资,增发的工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安家费和建房补贴费。

     (参见:1994年4月15日财税字[1994]021号)

     (二)税前扣除项目

     1.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参见: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089号)

     2.对按国家规定发给的老干部保姆费(护理费),在计税时允许扣除。

     (参见:京地税[1994]187号)

     3.住宅电话补贴允许在税前扣除,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住宅电话补贴标准:

     (1)正部级工作人员 110元

     (2)副部级工作人员 110元

     (3)正局级工作人员 80元

     (4)副局级工作人员 80元

     (5)正处级工作人员 50元

     (6)正部级离退人员 110元

     (7)副部级离退人员 110元

     (8)正局级离退人员 80元

     (9)副局长离退人员 80元

     (参见:200年5月11日京地税个[2000]207号)

     4.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允许在税前扣除,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有住房提租增发补贴标准:

     (1)各职级人员补贴标准为:正局级130元,副局级115元。正处级100元,副处级90元,科级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80元,25年以下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元。

     (2)工人月补贴标准为:高级技师90元,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初、中级技术工人与普通工人80元,25岁以下工龄的初、中级工与普通工人70元。

     (3)企业(含自由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增发补贴的范围,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自主确定补贴标准,月人均补贴最高不超过90元。

     5.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通讯工具补贴允许在税前扣除,暂免征收个所得税。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无线通信工具、移动电话(含车载电话)、无线寻呼机补助标准:正部级350元、副部级300元、正局级250元、副局级200元、正处级150元、副处级150元、正科级80元、副科级50元、科级30元。

     (参见:2000年5月11日京地税个[2000]207号)

     6.单位为个人负担通讯费的征免税规定:

     对企、事业单位未按市财政局京财行[2000]394号文件规定实行通讯制度改革,为个人手机(包括无线寻呼机)负担通讯费,应区分不同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全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见:2002年3月18日京地税个[200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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