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为职业指导工作提供相应的条件,推动职业指导工作的开展,加强对职业指导工作的宣传。
2.本办法适用于劳动保障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非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职业指导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参见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指导暂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5月18日 沪劳就[95]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