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所得的免税规定
(一)省部级资金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见: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
(二)科学技术资金
1.对获得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科技人员的奖金,可视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奖金,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见:1994年2月15日国税函发[1994]048号)
2.对香港亚洲卫星公司为奖励1995年11月28日成功发射亚洲卫星二号有功人员而向中国长江工业总公司等有关单位颁发的50万美元奖金,属于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获奖人员所获该项奖金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参见:1996年2月16日国税函[1996]82号)
3.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科研机构”是指按照中办发[1997]14号文件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
“高等学校”是指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院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参见:1999年7月1日国税发[1999]125号)
(三)文化教育资金
1.对个人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见:1994年6月29日国税函发[1994]376号)
2.对个人获得香港柏宁顿(中国)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金球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见:1995年9月8日国税函[1995]501号)
3.对特聘教授获得“长江学者成就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征收个所得税。
(参见:1998年10月27日国税函[1998]632号)
4.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见:1999年8月3日国税函[1999年]525号)
5.对个人取得的“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视同从国际组织取得的教育、文化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见:1997年3月14日财税字[1994]51号
(四)其他奖金
1.对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免征个所得税。
(参见:1994年5月13日财税字[1994]020号)
2.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见:1995年8月20日财税字[199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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