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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工退工手续及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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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招工

    1.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在本市范围内自主招收劳动者。招工应遵循"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市,后外地"的原则。

    2.用人单位招工时禁止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2)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3)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4)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5)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3.招工录用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为全工时制职工时,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本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区、县职业介绍所(以下简称职业介绍所)办理招工录用登记备案手续:

    (1)录用人员的《劳动手册》;

    (2)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3)营业执照副本和劳动保障年检手册;

    (4)按劳动者户口地址分区县填写"上海市职工录用名册"。

    "上海市职工录用名册"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由受理招工录用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业介绍所留存;第二联由受理职业介绍所盖章后,供调集档案;第三联由受理职业介绍所转交被录用职工户口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所;第四联由受理职业介绍所盖章后交用工单位留存。

    职业介绍所应依据劳动合同和录用名册,在《劳动手册》第7页起和《劳动力登记表》相应的栏目内,记录本次劳动合同起始日期、工作单位名称,然后加盖印章。《劳动手册》和《劳动力登记表》随个人档案交用人单位保管。用人单位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可以委托职业介绍所保管。

    4.外省市用人单位招聘本市劳动者,需提供外省市用人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劳动部门出具的招工联系证明,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招聘手续。需通过本市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或其他形式发布招聘广告的,还须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审核同意。

    (二)退工

    1.用人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应遵循"合法及时,手续完备"的原则办理退工手续。

    2.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7日内办妥以下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1)填写一式三联《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简称退工通知单)。第一联单位留存,第二联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7日内,将此联和被退职工的人事档案,连同《劳动力登记表》机要邮寄或直接送达被退人员户口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所,第三联交被退职工本人。退工通知单上的退工日期应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实际日期,落款日期为办理退工手续日期。

    (2)在被退人员《劳动手册》、《劳动力登记表》中,记载本单位劳动合同起始日期的下一空格内,由用人单位做好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日期的记载,并加盖能够承担本单位在《劳动手册》上记载单位的印章。用人单位在填写《劳动手册》、《劳动力登记表》的退工记载时,其中"工作单位"一栏内的工作单位名称及印章名称与用工时的工作单位名称相一致。

    用人单位档案委托职业介绍所代保管的,其《劳动力登记表》上的记载和盖章,可由职业介绍所依据第二联退工通知单的内容和要求代为办理,并做好档案及其他材料的转移工作。

    (3)用人单位做好退工记载的手续后,应将第三联退工通知单和《劳动手册》以及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情况的证明一并交被退人员。被退人员可持上述材料,进行失业登记及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等事宜。

    (4)用人单位做好退工记载手续后,应将第二联退工通知单和个人档案连同《劳动力登记表》通过机要邮寄或直接送达被退人员户口所在的职业介绍所,也可送交单位所在地的职业介绍所转递。

    (三)招、退工涉及的有关规定

    1.用人单位办理招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也可委托持有《职业介绍许可证》的职业介绍机构代为办理。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招用非在编劳动者参照上面介绍的招、退工手续办理。

    3.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而自然终止劳动关系的,不再办理退工手续,而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个人档案仍由原档案保管部门负责保管。

    4.用人单位招用的小时工、使用的劳务工等,其有关招工、退工手续按另外的规定办理。

    5.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劳动者招工登记备案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延误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还应负责赔偿。

    6.对破损或记载已满的《劳动手册》,由职业介绍所在办理有关手续时予以更换,原《劳动手册》盖上作废章后存入其档案。

    参阅文件:

    《关于重新印发〈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1]13号,2001年3月16日)

    《关于贯彻〈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就职[2001]11号,200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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