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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若干问题的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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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放公用款项、公用经费

     属于外国公司、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公用款项,如差旅费津贴(住房费、交通费、邮电通讯费)、公用经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等,由派遣公司、企业出具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二)补贴和零用金

     对由于无偿援助或支援派来我国的外国专家、服务人员,从我国取得的各种补贴或零用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见:1980年11月24日 [80]财税字第189号)

     (三)中国血统外籍高级知识分子来华定居

     中国血统的外籍高级知识分子退休后来结定居,其从外国领取的退休金和在我国领取的生活津贴、工资征税问题,按照国务院批转侨务办公室、外交部等部门《对中国血统外籍高级知识分子退休来华定居的意见》,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精神,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由于过去的雇佣关系从国外领取的退休金、年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退休后仍在国外组织的在华机构担任职务,进行工作,从国外领取的报酬,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不包括退休金、年金),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办理。

     3.由我国安排工作,发给工资的,只就每月收入超过800元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安排担任技术顾问等职务,每月发给的津贴,免税。

     (参见:1981年6月2日 [81]财税字第185号)

     (四)驻华使、领馆其他人员薪金所得

     对各国驻华使、领馆内其他人员(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及家属),除在中国所雇人员外,其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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