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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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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参见:1999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94年1月28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以上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参见:1999年5月21日 国税函[1999]329号)

     (三)稿酬所得可以按照应纳税额减征30%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捐赠

     捐赠额的扣除以不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30%为限。有关计算公式为:

     捐赠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实际捐赠额(≤捐赠限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五)个人出租房屋所得

     1.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参见:2000年8月29日 财税[2000]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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