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款的抵免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可持纳税凭证在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内申请抵免。抵免的原则如下:
1.纳税义务人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中国申请抵免的,是指在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对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属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应当由我国征税。
2.纳税义务人在本国缴纳的税收,在中国申请抵免,只能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内抵免。如果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不得给予抵免,也不能结转计算。
3.纳税义务人如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额低于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抵免限额,应将差额部分税款在我国补缴。但如外国所征税额低于上述抵免限额是由于生计费较多或其他特殊原因所造成,在我国补缴税款确有困难,可凭有效、合法的证明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但减免税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应补级税款的差额。
(参见:1981年6月21日 [81]财税字第185号)
[例2]我国某居民纳税人于200年取得来源于A国、B国的应税收入140000元。其中在A国一公司任职时,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20000元(月薪10000元),另取得当年的利息收入200000元,本年度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元。同年该纳税人在B国提供一项专利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30000元,并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元。年度终了后,该纳税人向我国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免在境外已纳税款,并提供了在A、B两国纳税的完税凭证原件,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试问该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已税金额应如何抵免?
抵免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来自某国或地区的所得-费用减除标准)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允许抵免额
(1)在A国个人所得税的低免额: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对境外所得,计算该纳税人从A国取得的应纳税额,即抵免限额。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10000-4000)×20%-375] ×12=9900元
利息所得应纳税款=200000×20%
=40000(元)
9900+40000-10000=39900(元)
(2)在B国个人所得税的抵免额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30000×(1-20%)×20%
=4800(元)
该纳税人在A国的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已纳税额的抵扣限额为49900元,因在A国已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元,其在A国纳税额可全额扣除,扣除后的余额39900元应在我国补税。
纳税人在B国已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元,而其在B国的所得,在我国可扣除其限额为4800元,因小于6000元,故仅在我国境内申报,无须再在我国纳税。
纳税人在B国纳税额大于在我国的纳税额也不能退税。可在今后年度继续抵免,抵免时间最多不超过5年。
税额抵免规定实行分国不分项的原则,因此在A国和在B国的纳税额不能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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