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程序
1.检查人员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发现有违法行为需立案的,应提出立案建议。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后应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案件卷送交审理部门(审理人员)。
2.审理部门(审理人员)对案件卷宗中的下列文书进行审理:
(1)《受理登记表》;
(2)《检查登记表》;
(3)《立案审批表》;
(4)《案件审理报批表》;
(5)《调查笔录》;
(6)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 印件);
(7)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3.审理部门(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案件卷宗之日起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重大、疑难案件提出审理意见不能超过10日。
4.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经审理,审理人员应针对检查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按以下规定提出审理意见:
(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提出同意意见;
(2)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程序的案件,提出不予处理意见;
(3)证据不足或程序不当,但尚未影响行政处理合法有效的案件,应退回原检查人员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自退回之日起10日内结束;
(4)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或处理不当的案件,提出修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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