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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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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处,安全生产监察处、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每年年底应对本年度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自查。自查报告应于下年度1月15日前,报市劳动保障局办公室。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年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概况(件数、内容分类、罚款总额、结案率、执行情况、复议诉讼情况等);

    2.内部工作制度执行情况;

    3.工作经验、体会和存在的问题;

    4.建议和设想。

    在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市劳动保障局有关处室自查的基础上,市劳动保障局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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