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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复议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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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复议的申请

  一、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范围;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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