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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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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类似性质的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11)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的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3)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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