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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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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51Labour.com/
有关规定
1. 省、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省有关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权限分工规定,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执法机构负责人决定,执法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3. 行政处罚予以罚款的。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依照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4. 规定中有关文书式样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制定。
5. 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依照《国家赔偿法》责令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详见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1998年7月23日 苏劳[199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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