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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就业手续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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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就业手续办理程序
  
    1. 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经省或市劳动保障厅(局)盖章的《申请外国人入境就业审批表》,到外交部批准的被授权单位,为拟聘用的外国人发通知签证函,由用人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寄出签订通知函(原件)及就业许可证书(原件)。来华就业的外国人持就业许可证书和签证通知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处办理职业签证。

    2. 用人单位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许可证书(免办许可证书的除外)、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省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证》,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3. 已在江苏就业的外国人,凡不属于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的人员,又未申领就业证的,用人单位应按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境外人员在江苏就业管理暂行办法》(苏劳就[1994]19号)规定的办理程序,为其补办就业证。

    4.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就业,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由省辖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公安局审查提出意见,报省劳动保障厅外国人就业管理处审批。

    5.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就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就业许可证书,凭许可证书办理就业证,由省辖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公安局审查提出意见 ,报省劳动保障厅外国人就业管理处审批。

    各级劳动保障、公安、外办、外经贸等部门,对符合就业条件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者,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经办机构接到申办报告后,必须在3日内(工作日)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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