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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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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许可  



事项名称: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许可

责任处室:培训处        联系电话:87057810

办理对象:民办培训申报机构

设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

申报条件: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符合我省职业培训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

申报材料:申办报告;举办者的名称和地址;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部、省有关文件规定的相应材料

办理程序:

1.单位提出申请;

2.报主管部门同意;

3.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时限: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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