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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迟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加收滞纳金
中国劳动咨询网
http://www.51Labour.com/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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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文书种类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对迟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加收滞纳金
对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办理行政复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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