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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缴费单位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因不设帐册以及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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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二)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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