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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就业服务机构开办、停办就业训练班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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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就业服务机构开办、停办就业训练班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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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示:

    审批对象和机关

    审批依据

    审批条件

    办事程序

    审批时限

    监管措施

    (一) 审批对象和机关

    1. 对象:乡、镇、街道就业服务机构。

    2. 机关: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 审批依据

    《就业训练中心管理规定》(1991年2月25日劳力字[1991]13号)

    第九条 县、区以上就业训练中心的开办、停办,由同级劳动部门申请,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劳动部门备案。乡、镇、街道就业服务机构开办,停办就业训练班,由县、区劳动部门审批。

    (三) 审批条件

    1. 开办就业训练班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有一定数量的教育和教学设备,并逐步配备适应新技术训练要求的现代化教学设施;

    (2) 有政治素质好、懂教学、会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适应教学工作要求的教师队伍;

    (3) 有符合培养目标要求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4) 有较稳定的实习场地和相应的实习教学手段;

    (5) 有一定的经费来源。

    2. 就业训练班的停办

    (1) 举办就业训练班机构要求停办的;

    (2) 因故无法开展正常就业训练活动的。

    (四) 办事程序

    1. 申请开办就业训练班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呈报关于开办就业训练班的报告和就业训练机构资格证明文件。

    2.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经办人员,对拟开办的就业训练班的场地、资金、人员设置进行审查。

    3. 对符合开办条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审批签发"关于开办就业训练班的批复";对不符合开办条件,应说明理由。对不具备继续开办训练班条件的,应按申办程序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停办手续。

    (五) 审批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接到开办或停办报告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 监管措施

    1.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就业训练班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2. 就业训练班应建立健全目标、教学、财务、管理和培训计划、奖惩等项规章制度。

    [摘自湖南省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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