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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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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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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示:

    审批对象和机关

    审批依据

    审批条件

    办事程序

    审批时限

    监管措施

    (一) 审批对象和机关

     1.审批对象。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

     2.审批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由内设的培训管理机构经办。

    (二) 审核依据

    审批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3月2日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职业技能鉴定规定》(1993年7月9日劳部发[1993]134号)、《湖南省职业技能开发办法》(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其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3.《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第十条第(二)、(三)、(四)项规定:

    (1) 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职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

    (2) 鉴定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审批权限;鉴定技师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劳动部备案。

    (3) 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各地区的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和中央、国家机关、解放军各总部机关直属单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部审批。

    (4) 《湖南省职业技能开发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职业技能鉴定,由省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设立与鉴定相关职业的技能鉴定机构。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企事业单位申请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三) 审批条件

    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所鉴定工种(职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2、具有与所鉴定工种(职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侧仪器;

    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4、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四) 办事程序

    1. 申办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报材料;

    2. 经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办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

    3. 报省劳动保障厅对其进行审查批准,并由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五) 审批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办结。

    (六) 监管措施

    1. 公告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2. 日常的监督检查。

    [摘自湖南省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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