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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招聘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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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招聘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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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者求职的规定

    1.劳动者的条件及范围。

    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其范围包括:

    (1)城镇待业人员、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

    (2)经单位批准需要转换职业或者可以从事第二职业的在职职工;

    (3)需要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

    (4)离退休人员;

    (5)允许进城务工的农民或者出省务工的人员;

    (6)可以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其他人员。

    2.劳动者求职需带的证件。

    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相应证明。

    (二)用人单位招聘人员的规定

    1.用人单位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用工登记,应当交验有关证明文件:

    (1)本省境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工,应当交验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的招工、招聘简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代理书;

    (2)外省用人单位用工,除交通前项规定证明文件外,还应当交验本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招用外省劳动力的证明。

    (3)个体经济组织雇工应当交通营业执照副本;居民家庭雇工应该交验用工者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用人单位招聘人员的禁止性规定,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违反国家招用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规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报名费、押金或者其他费用。

    (三)招收录用职工和录用被裁减人员的备案手续

    (四)在新闻媒体发布招工、招聘广告的核准手续

    参阅文件:《湖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6号,199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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