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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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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51Labour.com/
行政处罚听证
内容提示:
实行目的与政策依据
听证的范围
听证的组织
(一) 实行目的与政策依据
1. 目的。为保证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实施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 政策依据。本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听证,除按本省《暂行规定》执行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执行。
(二) 听证的范围
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 责令停产停业;
2. 吊销许可证;
3. 对在非经营活动中实施违法行为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
4. 对在经营活动中实施违法行为的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
5. 对在非经营活动中实施行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6. 对在经营活动中实施违法行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的罚款。
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为维护劳动保障行政管理秩序在就业、培训、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颁发的有关证件,不属于许可证的范围。
(三) 听证的组织
1. 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作出符合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机关的听证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与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应遵循听证与案件调查取证职责分离的原则。
3. 对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负责承办案件的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机构应将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送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后,再由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听证的具体组织和程序,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原劳动部《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执行。
[详见湖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行政处罚听证范围暂行规定》等四项劳动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1997年11月18日湘劳[1997]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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