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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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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办理行政复议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5号);

3)《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13号)。

申报条件: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起复议申请,也可以向市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省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起复议申请。

材料目录: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写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依据;

2)证明存在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或者应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未作出的相关证据材料;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的,同时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4)其他证据材料。

办理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

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符合条件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5)被申请人应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6)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办理时限: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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