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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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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政策依据
受理举报的管辖范围
几项政策规定
(一) 政策依据
处理举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根据原劳动部《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1996年12月17日劳动部令第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受理举报的管辖范围
我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的管辖范围原则上执行属地管辖办法,即由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发生地的劳动保障行部门受理。对大案要案或涉及地(市)属、省属、中央属的用人单位,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有困难的, 可以书面报请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处理;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发生地,管辖争议各方协商不成的由企业法人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请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受理。
(三) 几项政策规定
1、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勤政为民,认真受理管辖范围内的群众举报投诉,按规定时间立案结案,不推诿,不拖延。
2、对不符合规定受理范围的举报,对举报人当面举报和电话举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对举报人信函举报的,应在两天内将信函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并同时告知举报人。
3、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交办的举报投诉案件,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在收到转办件后即填写收讫回执单,及时认真查处,并在结案后10日内专函报告处理结果。对未及时受理案件或未及时上报处理结果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详见福建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实施劳动部《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的通知(1997年5月14日闽劳关[199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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