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
内容提示: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选聘
指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指导员的职责和义务
指导员的管理
(一)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选聘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可从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办公室工作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工人干部中选聘,也可以从高校、研究所及中介机构从事工资研究、薪酬设计的人员选聘。
(二)指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1.热心从事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品行端正,办事公道,顾全大局、勤政廉洁;
2.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运用政策理论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
3.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4.了解、熟悉企业帐务和资产管理等。
(三)指导员的职责和义务
1.积极宣传《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推进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2.依法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负责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涉及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解释,指导企业制定规范的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和工资协议草案;
3.认真执行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坚持原则,维护资产所有者、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产生的矛盾,帮助协调,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维护稳定;
5.严格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与协商有关的事项;
6.接受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监督管理和业务培训,定期向同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汇报工作情况。
(四)指导员的管理
1.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进行统一管理,登记造册,组织他们开展工作。
2.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实行培训、考核、聘任制度。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负责省级和各设区市指导员培训考核;各设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负责对所辖县(市、区)指导员培训考核。经省和设区市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同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聘任。聘任期一般定为3年,期满后须经重新考核聘任。
3.被聘任为指导员后如不能履行指导员的职责和义务,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由省或设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解除聘任。
4.为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各设区市必须建立一支有一定数量、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能胜任指导企业有效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员队伍。2003年每个设区市至少应选聘7-9名指导员。省级2003年拟选聘20名指导员,具体安排由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确定。
5.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予以表彰奖励。
建立和实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是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质量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保障、经贸、财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总结经验,通力合作,精心组织,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挑选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保证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康发展。
[详见福建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的意见》(2003年6月3日闽劳社协三办[20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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