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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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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包括从农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以下统称农民工)。农民工的基本条件是:现实表现好、年满16周岁,完成规定的义务教育,身体健康,能够适应需承担的体力劳动。
2.全民所有制的矿山、建筑安装、房屋维修企业,园林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交通、铁路部门常年承担道路维护和装卸搬运任务的单位,邮电企业所需的乡邮政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纺织企业的艰苦工种以及经批准的其他工作条件艰苦的企业和工种均可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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