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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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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30日以下的,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参阅文件: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2004年2月20日 公告[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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