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
内容提示:
加强学习和宣传
清理规章和各类行政执法机构
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一) 加强学习和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和所属部门,要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对所有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同时,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和宣传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
(二) 清理规章和各类行政执法机构
认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抓紧清理现行各类行政执法机构。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抽调得力人员,组成专门班子,对过去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凡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的,必须修改或废止。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是法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并符合法定的条件。凡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机关或组织,应责令停止其执法活动。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禁止聘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执法工作。所有执法人员,应按省政府的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实行亮证执法、文明执法。
(三) 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要逐步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制度,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申诉和检举制度,既要保证行政机关的有效管理,又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由省政府统一组织,拟定方案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决定,各行其事。
(四)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为此,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贯彻《行政处罚法》的领导,认真进行研究、部署,把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与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结合起来,为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政府、部门领导下,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稳定和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详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1996年5月18日川府发[199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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